我国个人所得税中不公平现状分析
时间:2011-12-12 20:16来源:起点论文www.qidianlunwen.com 作者:代写硕士论文 点击:次
⑴征管人员不到位 目前,我国各个基层单位税务机构的税务管理员仅仅只对那些已经办理了相关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进行税务管理,而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则没有相关的专职人员负责。对于那些收入已经达到交税条件,但不从属于单位的人员,事实上脱离
⑴征管人员不到位
目前,我国各个基层单位税务机构的税务管理员仅仅只对那些已经办理了相关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进行税务管理,而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则没有相关的专职人员负责。对于那些收入已经达到交税条件,但不从属于单位的人员,事实上脱离了税务机关的征管;相比之下,税务机关更难掌控的是那些不只从一处获得收入的人员。正因如此,各地从整体上对个人收入状况缺乏通盘的认识,不能对税源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就使个人所得税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监控之外。这时候如果税务机关想了解某企业或某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情况时只能借助外单位或外部门的帮助间接地了解,这显然不利于税源控制。
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也有遇到对证管人员不到位进行处罚警戒的,但是效果并不是很好,以为一股处罚的只是针对派遣的个体户征管人员不到位的。而我们缺少的是体制上对一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派选专门的队管人员,即使对扣缴义务人派遣专门的征管人员,职责也很简单,仅仅是要求扣缴义务入按规定将相关的涉税信息,如支付个人收入、扣税缴税款的明细信息、支付收入个人的详细资料等报告并上交给上级相关部门,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理火档案。但是,征管人员很难在这些信息中发现任何代扣代缴不规范或协助纳税人偷逃税的信息。
⑵征管人员素质尚需提高
在我国,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税务管理员的学历较之前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时在对税务管理员的业务培训上,税务机关也更加重视,极大促进了税务从业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提高。但其他方面仍有不足之处。从整体上看,税务干部的专业素质与法律素质还不是很高,专业技能较弱,执法能力不高,此外,还应提高他们奉献精神与敬业意识。执法不严等问题依然在他们征管税收过程中出现,特别是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因为征税与个人经济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在征管过程中与纳税个人直接沟通,税务管理人员难免遇到人情问题。以上这些情况表明,对部分税务人员来说,法律意识仍然比较薄弱,不能做到严格执法。
⑶)税务部门缺乏现代化的征管手段
我国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个人收入来源情况十分复杂,税源又零星分散而且变化多而快,工作量巨大,相应地要求耍有灵敏的征管信息和运用现代化征管手段。但是,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观念和征管手段都没有跟上,征管严重缺乏物质技术手段的支持。虽然税务部门近年来装备了大量计算机设备,但期有的微机仅仅发挥了会计统计等简单功能,少量的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募征收环节,纳税稽查和税源监控仍以手工为主,比如对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目前没有专门的软件或系统用于收集有关个人收入情况资料的。一旦制约了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的规范性,将会对税务部门审核、稽查纳税人的缴税情况带来影响,导致征管效率的降低。在具体的征管过程中,依靠手工劳动和“人海战术”,致使税收的成本一直处在较高的位置。另外,在对征管资源的投入过程中,未考虑其战略性与长期性,致使不同地域税务机关的改革步伐不一致,在对电脑的使用程度上差别也很大,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县及县以下税收征管组织,运用电脑管理税收问题大多仍处于“纸上谈兵”的阶段。而在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已经开始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开展涉税个人信息分析、研究,作为判断纳税人纳税情况真实程度的重要手段,同时,采用抽查的方式,随机选择部分纳税信息进行稽核,对于偷逃税者严格依法进行处罚。而我国的税务系统目前还没有形成微机联网征管系统,更谈不-亡与银行、工商、企业等部门实行微机联网,以形成一个现代化的综台征管网络系统。在这种征管条件和设备下,征管人员对于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基本上处于束手无策状态。
⑷收入信息不对称,税源监控乏力
个人所得税收入信息的不对称主要反映在征纳双方获得信息的途径、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信息传输过程的差异。就获取信息途径而言,纳税人可以从税务部门直接获得有用的信息,也可从社会上的一些中介机构和网络、报纸、杂志、图书馆等新闻媒介间接获取信息,包括各种极具实用性的偷逃税技巧,而见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纳税人可以从网络、媒体、电视等渠道获得很多信息;但是,反观征税机关,欧美和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税收征管技术的现代化程度也比较高,他们通常拥有强大的信息来源系统,比如,从独立于征纳双方的第三方(如银行、个人证信机构等)收集相关涉税信息,很多国家通过立法,使第三方承担向税收机关提供信息的法律义务。但是,在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法人支付单价“多头开户”情况普遍化,个人获得现金收入情况普遍,当前.虽然已经实行了储蓄实名制,但内于银行未与税务机关实现资料共享,税务机关的计算机尚不能完成和海关、担保机构、商场、工商等外部单位的联网,使得我国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的纳税人涉税信息缺乏,第三方不能有效的履行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其中,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就是,当前,纳税人存款利息的缴纳数据银行不需要提供给税务部门。这样,征税人来自第三方的信息非常有限,税务机关耍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是很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同-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②信息质量。从征纳双方占有信息的质量来看,纳税人占有了多种社会资源,可以通过很多的渠道去了解相关的信息,获取很详细的一手资料,质量相当高;但是,对于征税人,因为没有专门的稽查人员,所以没法经常检查纳税人的情况,仅仅是依赖于第三方去了解纳税情况,扣缴人同纳税人很容易达成同盟,对于各种信息做出人为的处理,信息质量很低。③信息的传递过程。从征纳双方的信息传递过程来看,各地的税务机构全部提高了自身的服务质量,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向纳税人传递相关的税收政策,及时的传达国家的信息;但是纳税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常常是要隐藏相关的信息,由于高收入群体占有社会资源很多,更加利于隐藏自身的信息。同时税务机关还不能很好的对其进行监察,不能有效的掌握隐性收入的动向,从而导致厂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⑸税务稽查不规范
在我国,税收征管的模式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要明确纳税人如实依法申报的责任;第二个方面是把税务机构关注的焦点集中到稽查的这个方面,这样才能加大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增强威慑力。可是,这些措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执行的实际效果是非常差的。很多时候,各个地方的税务机关都是采取突击检查的形式,只是针对一些大型的企业去检查、去排查,一方面可以保证大量的税收,一方面也可以完成上级的任务,保证了社会的影响力。但是这样就忽略了广大的个体纳税人,没法对很多的隐形收入进行排查。同时,要注意到在检查大型企业的时候,程序相当的复杂,税务队伍很弱小,不能够全面的检查,只能重点抽查,或者是要企业进行自查自报,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税源流失,而这些大型企业往往是高收入者比较集中的地方,因此,稽查的失控性人。西方许多国家每年会对个人纳税申报进行抽样稽查,稽查比例很高,如美国国内税务所每年都会抽查5%-10%纳税人的申报表样本,被抽中的概率很高,而且一旦纳税人被抽中,只要他有造假情况,都会被发现。在我国,现在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去监督,没有一个运行机制去支持个人所得税的稽查,基本都是空白。这样,因为在税务稽查的行使权上存在着较大的独立性,而且存在一些税务人员的政治觉悟不强,所以容易出现贪污腐败的现象,导致稽查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厂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
⑹对偷逃税案件处罚不力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偷逃税问题比较严重。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个人收入调节税期间,偷税、漏税、逃税的问题全部暴露了,但是当时对于这些人的税收案件处罚不到位,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在90年代,全国经常出现暴力抗税的情况,而且法律制裁不及时、不严厉,造成违法犯罪现象非常严重。在这几年里,我们看到某些“大腕”、“明星”的偷税、漏税、逃税的行为遭到了一定的打击,但整体个人所得税的偷逃税情况还是十分严重。因为在税收执法中没有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税务机关针对偷逃税的纳税人的处罚措施不到位。根据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除了对偷税、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强制措施,促使其追缴应缴的税款之外,还可以并处以应缴税款金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处罚很少超过3倍,从而造成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的威慑力不够,难以达到惩治违法行为的目的。一方面,因为税务机关没有办法完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所以查明偷税的情况很少见,这造成偷税的机会成本很低;另一个方面,因为税务机关在查实之后,只是责令补税并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这些对于犯法者是很不当成一回事儿的。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个人的自由度很高,出现了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经常出现“关系税”、“人情税”的现象。这些在客观上都强烈推动了偷税、漏税、逃税的情况发生,助长了嚣张的气焰。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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