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硕士论文|金融创新研究生论文|融资担保论文
时间:2010-02-23 14:3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农村金融市场担保方式创新研究 农村地区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效担保物不足,担保范围狭窄,担保方式发展滞后。如何创新担保方式,打破融资瓶颈,实现农村地区经济体与农村金融机构有效对接,近年来湖北省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湖北省农村地区担保方式创
农村金融市场担保方式创新研究
农村地区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效担保物不足,担保范围狭窄,担保方式发展滞后。如何创新担保方式,打破融资瓶颈,实现农村地区经济体与农村金融机构有效对接,近年来湖北省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湖北省农村地区担保方式创新实践土地及用益物权抵押创新。从目前情况看,湖北省基于土地和用益物权担保的创新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和林地经营权抵押等方面。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方面,天门市出台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和《土地流转抵押贷款操作流程》,从贷款对象、贷款方式、抵押品的认定、操作流程到风险规避等,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在水面经营权抵押方面,洪湖市通过深入调查论证,制订了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对有效权证抵押权、水域经营权价值、抵押物担——基于湖北的实践保比例、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2008年以来,洪湖市已发放水面经营权抵押贷款560万元。在林权抵押方面。湖北省林业局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森林资资产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
者提供金融支持。据统计,近两年全省金融机构共办理林权抵押贷款1797宗,抵押林地、林木 150 万亩。
动产抵押创新。农村地区地域分布广阔,动产资源种类繁多,具有流通性强、变现性强等优势。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农村动产的特点开发出具有较强适用性的创新担保模式。目前湖北省农村地区已产生的创新动产担保方式主要有农机具抵押、活体抵押、存货抵押和订单农业质押等。《物权法》中关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使农产品不但可以成为固定抵押的标的,而且可以成为浮动抵押标的。农民可用将来取得的农产品作为抵押,而且在抵押期间农民拥有自由处置抵押物的权力,保证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当前农产品的浮动抵押还处于探索阶段,今后可能成为金融机构创新硕士论文的突破点。
应收账款融资创新硕士论文。从湖北的情况看,应收账款融资实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理业务融资。保理作为一种重要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方式,是指企业将其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银行根据受让的应收账款为企业提供保理预付款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孝感市在这方面进展较快。截至2009年8月底,孝感市金融机构保理业务余额7.33亿元,比年初增加 5.42 亿元,增长 283.7%。二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2009 年6 月,湖北麻城兴业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向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1.9 亿元,其中1.3亿元以企业应收账款作质押。
股权质押融资创新。我国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多样化的股权形式和股权持有人主体,为农村地区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提供各类广阔的发展空间。但由于股权转让受限、融资意识淡薄以及融资成本高企等原因,我国农村地区以股权为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况还不多见。据湖北省工商局统计,截至 2009 年 10 月0日,湖北省已办理登记股权出质924件,出质股权融资总额159.98亿元,其中绝大多数集中在城市地区。我们相信,随着农村地区金融生态改善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由城市向农村地区拓展已指日可待。
保证方式创新。作为第三者介入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在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目前较为典型的保证方式创新模式是担保基金。2008年,为推动粮油协会会员与当地农村信用社之间资金供求的有效对接,宜城市油协会组织成立了宜城市粮油协会担保基金,并推出了“宜城市粮油协会联合担保贷款”这一依托市场化经济组织开展的小额信贷新产品。该担保基金自成立以来,信用社共向199户会员发放贷款9070万元,目标客户的覆盖面达到 61.4%,没有产生一笔不良贷款。影响农村地区担保方式创新的障碍法律瓶颈。在我国农村地区,房产和土地始终占据着农民所拥有资产的绝大部比例,但由于法律的缺位,农民当前拥有的“固定资产”还是“死资产”,难以被有效盘活并成为法律上承认的有效抵押物。如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硕士论文中明确规定,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绝大多数禁止抵押,宅基地不得抵押。在实际操中,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抵押机制的逻辑推论,村民建筑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也不具有抵押权。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以公开竞争或协议方式发包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但以普遍的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却不能抵押。由于目前的法律也缺乏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规定,土地转出方和转入方都存在着潜在的风险隐患。
市场障碍。目前,我国服务于农村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较为缓慢,且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约束,从而导致了担保品的处理和回购困难,抵押设定债权也无法得到有效实现。实际上,无论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集体或个人股权的转让,还是动产的拍卖都需要依托于成熟的交易市场,而这些市场的缺失必定会加大主要以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为交易对象的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也限制了担保方式创新的步伐。
中介服务缺失。由于我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确立,部分政府部门职能转换缓慢,还无法承担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服务功能,特别农村经济主体办理有关手续的“门槛”相对较高,导致抵押品登记困难。同时,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在办理有关法律手续中还要承担交通成本、公证费用、评估费用等,为此付出的单位交易成本明显高于城市。此外,农村中介服务的缺失,使得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提高了农村经济主体办理担保手续的难度,增加了农村抵押担保贷款的成本。
促进农村地区担保方式创新发展的政策建议
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土地和住房。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对土地及住房所占用的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没有完全的处分和抵押等最基本的物权。所有权的内在属性缺失是造成农民无法对其财产行使抵押、交换权利的根源。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改变现有法律法规中土地使用承包经营权不可抵押的硬性规定,拓展土地用益物权、水面经营权、林权等新型权利可质押种类,尽快使农民资产能够转化为金融部门认可的、可流转的担保手段,为银行创新信贷业务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快对林权、海域权、船坞产权、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的发证确权和依法登记工作,为农村地区有效运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抵押提供确权基础。
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增强担保资产流动性。相对于城市中产权交易的多渠道而言,农村产权市场发展的滞后无疑加重了资产转换的风险。许多可担保资产往往因为缺乏相应的流通渠道而被正规金融部门拒之门外,从而降低了担保方式创新的动力。因此,在改革农村土地、住房产权结构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产权交易市场,增强农民和农村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推动以土地流转、股权流转以及动产买卖为代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县乡两级要建立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搭建服务平台,开展相关资产流转的信息发布、对接洽谈、合同签订、纠纷调解、政策咨询、登建档等工作,以减少市场交易成本,解决金融机构处置担保资产的后顾之忧,增加担保方式创新运用和推广的吸引力。
大力发展市场中介,降低交易成本。现代经济理论中市场中介存在的价值主要集中在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对于我国农村地区而言,中介组织不仅是连接农户与市场,沟通千家万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解决信息不畅、实现价值发现的重要手段,这对于推进担保方式创新,发展农村信贷市场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发展以价值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为主业的农村社会中介组织。借助这些组织的专业化分工,促进交易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加快可担保资产的流转;另一方面要借助政府力量,加快统一的抵质押登记机构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网络化登记体系。同时简化司法程序,增强执法力度,保障抵质押权利的有效实现。■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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