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11 10:28来源:起点论文www.qidianlunwen.com 作者:代写硕士论文 点击:

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制

 

                  陪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和完善研究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相比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发展历史,我国的陪审制度经历了一个十分曲折的发展历程。我国古代几千年的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实行的都是专制统治,没有孕育陪审制度的土壤。在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1906年沈家本主持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借鉴西方法律经验规定了陪审制度。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此后,南京国民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都提出了建立陪审制度的设想和方案,然而由于当时中国的现实未能实施。在国民党统治中国时期,虽规定了陪审制度但也只是法律条文中的“摆设”,根本不可能实施。在30年代末4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的政权中都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1949年9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1954年宪法中,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从此,人民陪审制度被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文革”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被无情的践踏。在“文革”动乱的十年间陪审制度基本上被废除。1976年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法律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恢复。但是1982年的宪法取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随后,在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做出这样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时候,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一项宪法原则降格为一般的诉讼制度,且这一制度在个案审判实务中是否遵照或使用,完全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2004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51日起开始施行,该《决定》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和义务等进行了规定。该《决定》的颁布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但陪审制度没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问题。在当今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以及以何种方式存在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区别

(一)  陪审员选任的方式不同。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三大诉讼法对陪审制度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这是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陪审员一般由选举产生。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多种形式,如特邀产生、由法院任命、或有关部门指定。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是从符合条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通常的做法是把符合担任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名单输入资料库,在案件开庭前随机抽取一部分人通知到庭。由于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的诉讼模式,这些陪审员还需经过双方当事人及律师的挑选,之后组成案件的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理。

(二)  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形式不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经选举或法院邀请取得陪审员资格,在法律规定可以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中,以陪审员个人的身份参加到审判组织中去,和法官一起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所以我国的陪审制度不存在一个独立统一的陪审集体。在英美法系的诉讼体制下,陪审员需组成陪审团(通常为12人),再由陪审团这个整体参加诉讼活动。另外,我国的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成员只能静坐倾听,不能对双方当事人发问。

(三)陪审员的职权不同。在我国的陪审制度中,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的成员拥有与法官相同的职权。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织庭审活动,共同进行事实认定和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在形成最终判决或裁定的时候享有与法官平等的权力。而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和法官有专门的分工,职权也不相同。陪审团通常不涉及案件的具体法律问题,仅独立的以集体决议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

(四)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影响程度不同。在我国陪审制度中合议庭由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官对陪审员的影响极大,基本上主导着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对陪审员的审理意见有很大的影响。但是,在英美法系法官必须听取陪审团对案件的最终裁决,陪审团有极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五)陪审员的地位和任期不同。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具有法律赋予的资格,是审判组织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有一定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英美法系的陪审员以陪审团成员的身份出现,其作用和地位均需通过陪审团才能得以体现。英美法系的陪审员没有任期,采用个案制。

三、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

陪审制度根源于古代奴隶制民主制度之中,在经过近千年的曲折发展历程之后,在现代法制中毫无疑问是民主的体现和发展。在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和人权被看做其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陪审制度被看作是民主和人权的体现曾经倍受推崇。“司法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受社会公众支配是现代民主法制国家的特征之一”。[1]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正在日趋健全。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而社会主义法制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证。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植与社会主义的民主和人权,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体现和深化。陪审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民主法制的根本体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我国人民民主权利的体现,也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民主的基础。陪审制度的设立和行使很好的体现和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公开,也是公民行使自己民主法律权利参与司法,监督法律运行的最佳途径。因此陪审制度在我国不仅是政治民主人民主人翁地位的体现,也是加强司法建设的有利途径。

陪审制度的价值分析。“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法律价值观决定某一法律制度的形成、特征、发展轨迹乃至兴衰趋势”。[2]因此,研究和探索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是改革和完善陪审制度的前提。在哲学意义上,价值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范畴,指的是客体满足特定主体的需要的属性,即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价值具有主观性的特征,因此相对于不同的主体客体就有不同的价值和意义。本文对于我国陪审制度的价值分析正是基于这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指导。

()作为一项民主制度来说,首先,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审理案件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审判活动的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首要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能提高审判过程的透明度,通过审判活动陪审员可以扩大和加深对司法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认知范围和程度,相应的也增加了公民了解司法和提高法律意识的途径。

其次,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权力需要相互的制约,才能免于走向腐败。司法权力也需要制约和监督。在我国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的监督。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既是社会监督的体现,也是监督的具体方式。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督促法官严格执法,达到减少司法腐败的目的。

再次,陪审制度有利于体现民意,维护司法民主。通过前文对于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阐述可以看出,陪审制度既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反过来也正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复次,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让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之中,无疑会增强民众关注司法的兴趣和学习法律的动力。陪审员为了正确履行在审判过程中的职责,就必然会加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了解和学习,从而使其法律意识得到培养,法律知识得到提高。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我国的法律会得到普及,国家的法治水平也会逐步得到提升。

(二)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而言,陪审制度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陪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审判方式的改革。我国加强司法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审判的民主制。而落实审判民主就要求加强合议庭的职权。陪审员审判意见的表达是合议庭的基本要求,对于审判方式的改革有重要意义。

其次,陪审制度有利于发挥群众智慧,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依靠群众,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宝之一,陪审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对于这一方法的具体运用。陪审员来自社会的各行各业,有不同的知识背景和实践经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有效防止法官的片面专断和知识不足。这样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有利于加深民众对审判结果的认同,减小民众与法官之间的隔阂。

再次,陪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因而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陪审制度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司法审判,可以使合议庭摆脱过多的行政干预,因为陪审员不必担心行政领导的压力和升迁等问题。裁判意见的共同作出,也可以帮助法官抵制外来的干预。通过陪审制度的有效落实,有利于加强司法独立。

四、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陪审制度在我国从提出到确立再到发展至今,经历了十分曲折的发展过程。从最初提出却不能施行的残酷现实,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的广泛施行发挥积极作用,到“文化大革命”中被无情的践踏,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说历经沧桑才得以发展到今天。但是,在我国当今的司法状态下陪审制度并没有发挥预期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处境十分的尴尬,甚至有很多人呼吁取消我国的陪审制度。通过调查和分析发现,我国现行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和缺陷。



[1] 熊秋红,《司法公正与公民的参与》,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2] 何家友,《法官论诉讼》,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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